老师好:企业注销了,各科目余额应如何处理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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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73 | 提问时间:2019 05/23 21:49
你好,可以参考如下:
企业注销前的账务处理调整事项
1、要注意的是帐面的存货金额必须与实际的库存相符,对货物已经售出而企业财务未做销售处理而造成的帐面金额大于实际库存,还是要补缴增值税的。
这个税局方面仍未有统一的尺度,具体补不补税还是要看当地的执行情况。我试过几个注销,税局也不对存货进行处理,在注销时税局可能会来看场,核实账面数是否正确(金额小的时候可能不会来),所以建议你还是要先咨询下税局,对存货是怎样的处理方法,再作销售处理。低价卖出,税局有权核实你的销售价格的。
一般纳税人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注销税务登记后,企业已不能再进行经营活动了,如果企业存货没有处理完毕,过一段时间后还有存货需要销售时,应持购货单位的结算证明和双方的购销协议,到税务机关开立普通发票,并按税收政策规定按征收率交纳税款。
要关注注销企业存货与留抵,收入与费用二者之间配比状况。要核实企业存货,尤其是一般纳税人留抵与存货的逻辑对应关系,对明显不对应的,要细心核查,对收入与费用明显不配比的,需进一步审查此类企业有无帐外经营不作收入等违规情况。
2、企业在申请注销中,企业的固定资产和库存材料如何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有关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期末留抵的解决思路—
期末留抵可以想办法解决的,你可以从关联公司采购一些垃圾产品进来然后再高价卖给另外的一家关联单位,把这部分留抵一次性吃掉从而把这部分留抵直接转嫁给关联单位享受,避免白白送给税务局。】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是否能销财务资料?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的帐簿(包括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会计凭证、报表和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除另有规定者外,保存10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时,应编制销毁清册,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销毁。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4、清理债权债务完后
借:相关的负债科目
所有者权益科目
贷:相关的资产科目
作完上面的分录后,企业账上的所有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全部注销。
2019 05/23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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