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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对于500元以下金额,是不是最新的会计政策允许小微企业可以不提供票据了
84785017 | 提问时间:2019 05/20 14:30
三宝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高级会计师,税务师
没有这个规定。只是小额零星采购可以不需要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其中第九条明确规定: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按照这条规定,农民、保洁阿姨可以肯定属于“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那么就可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完全不用再到税务局代开发票了! 至于菜贩子,就要看是否“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了,也不再是一刀切必须要发票。 我们看看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自然人))销售额未达到规定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自然人),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 000~20 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营业额5 000~20 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4)营改增规定的应税行为的起征点: ① 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 000~20 000元(含本数)。 ②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增值税起征点所称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2019 05/20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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