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的规定,企业购入工程物资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因此,不计入工程物资成本,但是第一年可抵扣的部分,记入“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借方,留待第二年抵扣的部分,记入“应交税费一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的借方。
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的产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的规定,其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样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因此,不计入不动产在建工程成本,但是因为此产品所负担的进项税额已于购入原材料或在生产过程中接受劳务当时予以全部抵扣,因此只需将当年不可抵扣的40%的部分转出,借记“应交税费一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