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置前,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已影响净利润,并转入未分配利润。为何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时还需要将累计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转入其他业务成本呢,又不会影响当期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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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17 | 提问时间:2019 04/27 17:35
主要是为了更明确的反映企业产生的损益。
处置时,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到其他业务成本,损益类科目一借一贷对损益是没有影响。
准则这样规定的目的主要有两点:
一是为了更好的核算投资性房地产产生的收益,从整个业务过程来看,即从投资性房地产取得、后续计量、处置整个过程来看,只有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其他业务成本才真实反映了该项业务的损益;
二是因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一个过渡性科目,平时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都是不确定的,随时都有增加或减少的可能。太不稳定,如果直接确认收益,容易造成报表的不真实。
但是在该项资产处置后,这项资产产生的收益就已经确定了,所以这时将一直在过渡性科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中核算的金额转出,转到其他业务成本中,这时的金额才是真正实现的损益。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和“其他业务成本”科目都属于损益类科目,期末余额都应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所以这笔结转的分录并不影响当期损益。
将资本公积转入其他业务成本主要也是为了体现真正的收入,所以将原来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资本公积在结转到其他业务成本来确认。
2019 04/27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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