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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老师请问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是不是不能选啊?
84785029 | 提问时间:2019 04/14 15:34
庄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高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审计师
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方法 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一、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原来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具体核定。”一般规模较大的企业,按月预缴;规模比较小的企业,按季预缴。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只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没有规定由谁确定,所以在实施条例中有必要明确确定主体。 本条规定由税务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规模、便于缴纳等因素来核定企业是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预缴税款的确认方法 实施条例规定了三种预缴税款的确认方法: (一)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 由于企业预缴税款的时间是自该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所以能够确认该月度或者季度实际利润额的,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 (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 (三)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确定预缴税款的方式,经税务机关认可后执行。 三、预缴方法的变更 本条规定,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以前外资税法没有相应的规定。以前内资税法规定,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由于分月预缴还是分季预缴,以及按照何种方式计算预缴税款均要经过税务机关认可,如果频繁的变换预缴方法,会加重企业和税务机关的征纳成本。
2019 04/14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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