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差额征税如果做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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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90 | 提问时间:2019 04/11 11:07
你好,举个实例,
【案例】某一般纳税人旅游公司共收取价款106万元,其中扣除项目63.6万元,税率6%,不考虑其他因素。
假设根据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该旅游公司采取“差额开票”方式,含税金额106万元,增值税额=(106-63.6)÷(1+6%)×6%=2.4万元,不含税金额=106-2.4=103.6万元。受票方只能抵扣差额征税后的2.4万元。以下两种账务处理方式:
一、差额扣除部分抵减成本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2〕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件)对于差额征税账务处理的规定:
对于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说明,小规模纳税人只是用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替,此略。
账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 63.6
贷:应付账款等 63.6
借: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3.6
贷:主营业务成本 3.6
借:银行存款等 106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
二、差额扣除部分增加收入
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63.6
贷:应付账款等 63.6
借:银行存款等 106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3.6
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4
2019 04/11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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