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交增值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年末借方有余额要结转至借方“投资收益”,如果是本年12月之前的任一月份的月末借方有余额,只要不跨年可以结转至下月进行抵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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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56 | 提问时间:2019 04/04 16:49
你好,同学,是这样的:1.原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举例解释:
A.甲公司2017年11月2日按照每股5元买入上海发展股票10000股,合计50000元;2017年11月20日卖出上海发展股票10000股,每股4元,合计40000元。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40000元扣除买入价50000元后的余额是负差10000元,说明亏损了。
B.会计上是这样记账的:借:银行存款40000,投资收益10000;贷:交易性金融资产50000
C.但是呢这个亏损金额营改增后是含税的,该亏损根据税法规定“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亏损金额中含税(10000/1.06)*6%=566.04元,扣除税的因素,实际亏损是10000-(10000/1.06)*6%=9433.96元。因此,需要这样做账务处理: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566.04,贷:投资收益 566.04.由于抵税的效应,相当于投资损失减少了566.04元。
3.税法规定“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也就是说,你到年末时还是亏损的,就不允许你下一年用亏损额抵税了。所以,需要再做一个分录,把步骤c的处理冲回去。借:投资收益 566.04,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566.04。相当于是你不能享受抵税效应了,相应的抵税效应产生的收益也没有了。
2019 04/04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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