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服务,预售了款项,那么什么时候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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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31 | 提问时间:2019 03/03 11:28
您好,对于采取预收款提供劳务的,收到预收款,理应按规定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也规定: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由此可见,对于采取预收款提供劳务的,收到预收款,理应按规定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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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03/03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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