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19年1月10号份发了18年的年终奖金,19年2月份报税(使用19年的全年一次性优惠税率),然后在19年1月20号又通知多发一笔奖励,其实也是18年的,我们想把这笔奖励和年终奖合并计税(使用全年一次性优惠税率),可以合并吗?之前的年终奖我都在18年计提了,并且18年我们已经封账,把这笔可以在19年补计提差额并且再发放差额吗?还是税法规定这笔必须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税?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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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10 | 提问时间:2019 01/27 23:29
可以合并到年终奖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
2019 01/27 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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