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500元以下的报销可以用收据,是指一个业务500元,还是一个月之内500元,那一个业务分几张收据写,分次报销?这500元是怎么规定?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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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33 | 提问时间:2019 01/27 23:16
2018年7月1日开始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解决了这一问题。
根据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上述文件要点:
起征点:根据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一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九条 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第五十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 这时需要企业购买时对销售方是属于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从事小额零星经营的个人,可以税局代开的发票或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扣除凭证。
实际发生业务时,就可以制作一份小额零星业务收款凭证,同时附入库收料单、检斤单、运输单、留存经营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以转账形式支付到该个人的银行卡,即可完成符合文件规定合理合法扣除凭证入账。
3. 如果销售的单位或个人是属于应当开具发票,那么应当以发票做为扣除凭证。
2019 01/27 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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