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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甲乙两公司都是A和B成立,由于乙当时未成立,所以甲与外地公司丙签订了服务合同,但是实际业务由乙成立后完成,乙执行完合同约定义务后,甲按合同金额开具专票给丙,我的问题是,现在乙按甲开具的增值税专票内容给甲再开具一份金额内容完全相同的进项发票,这样做是合法合理的吗?
84784990 | 提问时间:2018 12/26 07:00
暖暖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
不合法,合同的双方是甲和丙
2018 12/26 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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