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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12月1日,甲公司与M公司签订合同,向M公司销售B产品一台,销售价格为4000万元。同时双方又约定,甲公司应于20×8年4月1日以4200万元将所售B产品购回。甲公司B产品的成本为3100万元。同日,甲公司发出B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到M公司支付的款项。 请老师帮帮忙 不会做
84784958 | 提问时间:2018 12/15 13:45
紫藤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你好,这个业务属于售后回购,你可以看看下面的例子,看明白了就会做你的题了 以例进行阐述   2009年1月1日,一般纳税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该商品成本为80万,商品已发出,款项已收到。协议规定,甲公司应在2009年5月31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1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分析】由于售后回购交易属于融资交易,原则上,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企业应在回购期间接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账务处理如下:   (1)1月1日发出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1170000   贷:其他应付款            1000000   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同时结转成本:   借:发出商品             80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0 由于回购价大于原售价,因而应在销售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并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本例中由于回购期间为5个月,货币时间价值影响不大,采用直线法计提利息费用。   1月至5月,每月应计提的利息费用为20000(100000÷5=20000)元。   借:财务费用             20000   贷:其他应付款            20000   (2)5月31日,甲公司购回商品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商品价款110万元,增值税额18.7万元。   借:财务费用             20000   贷:其他应付款            20000   借:库存商品             800000   贷:发出商品             800000   借:其他应付款            1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7000   贷:银行存款             1287000
2018 12/15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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