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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合同金额的80%开具了外管证,并在经营地预交了税款,现在对方说因合同为18年5月之前的合同,需要将当时的总价款变动为10%的总金额,现在合同总金额就会低于原来的总价款,那么我预交的税款就会与现在开票金额相差一点,这怎么办?我还有20%的合同金额未开票,等着再开这20%票的时候能不能用之前多交的税款抵点预交税款?需要退税吗?
84785013 | 提问时间:2018 11/30 15:49
小黎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您好,如果您还有未开的发票,本次多预缴的税款,可以做为留底税额下期抵扣
2018 11/30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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