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计算,工作年数包括2008年1月1号之前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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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16 | 提问时间:2018 11/09 18:57
包括的。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计算公式:
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工作1年应得的经济补偿金
=工作年限×月工资
(2)工作年限的确定
除整数年限外,工作年限“零头”部分按以下标准计算:
①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②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按半年计算)。
【提示】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入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2018年新增)
(3)月工资的确定
①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②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4)高工资的特殊处理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计算公式为:
经济补偿金
=工作年限(≤12年)×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2018 11/09 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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