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产货物自用的增值税税务怎么处理,用于在建工程。是不是不属于视同销售处理?做账附件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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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13 | 提问时间:2018 11/06 09:49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增值税方面:《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四)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所得税方面:参照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2018 11/06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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