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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业的进项分摊怎么理解?不知道按什么分摊
84784993 | 提问时间:2018 11/02 15:02
耿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转自中国税网 1、 财税2016 36号文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1) 这里的销售额指的的开票销售额,还是账上的收入?是不含税额吗? (2)财税2016 36号 5.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我司是建筑行业,有一般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项目,大部分职能部门发生的费用,包括购买的小汽车,都没有进行抵扣进项税,按照专管员的说法,是要按财税2016 36号文第二十九条比例计算,但是按照)财税2016 36号 5.这条,我司职能部门发生费用包括购买的小汽车是否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 2、我司与甲方签订《绿化养护服务合同》,我司提供甲方厂区内的绿化养护,包括浇水、施肥、剪枝、杀虫、打草等,请问,这样的合同我司要交印花税? 3、XX绿化园林有限公司(A公司)为我司提供花草、苗圃等,花草、苗圃为A公司自己种植,A公司具有在当地税局备案的《法定减免的农业生产者销售免征增值税的备案通知书》;A公司自行开具给我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不含税金额为100万,税率0%,税额为****,请问:我司收到这样的发票可以计算抵扣100*13%=13万的进项税吗?条文依据是什么? 4、(1)税局自助代开发票机,代开的增值税发票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都为空白,这样的发票是否可以收,是否是有效的发票? (2)收到的增值税发票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写的都是“管理员”三个字,这样的发票是否可以收,是否是有效的发票? 5、我司是建筑行业,项目在异地预缴的增值税和附加税,丢失了项目所在地开具的完税证明原件,当地税局不肯重新打印,请问:总部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在总部申报增值税时才可以抵减丢失原件的已缴增值税? 6、我司是建筑行业,也是高新技术企业,现想将我司的一个部门(设计院)更改成分公司,请问(1)成为分公司后的设计院是否可以享受15%企业所得税税率?(2)成为分公司后的设计院是否可以与总公司相互开具增值税发票?(3)能不能享受15%优惠税率和是否可以开票,与分公司是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是否有关系? 非常感谢! 咨询时间:2017-01-20 专家回答 中国税网 欢迎您的提问: 一、(一)销售额问题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第三十四条规定,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分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免税项目销售额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29号)规定,纳税人在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对其取得的销售免税货物的销售收入和经营非应税项目的营业收入额,不得进行不含税收入的换算。 根据上述规定,在计算转出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时,对于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应以纳税人发生销售行为取得的不含税销售额,对于免税销售额应以收取的全部收入额,不得换算为不含税收入。 (二)车辆抵扣问题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贵公司购进的车辆专门用于简易征收项目或免税收入项目,则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该车辆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又同时用于简易项目及免税收入项目,则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二、印花税问题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后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之规定,贵公司签订的绿化养护服务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合同范围,不用缴纳印花税。 三、购进农产品进项抵扣问题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购进免税农产品,可以凭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自行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四、发票开具问题 以下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及纳税人自行开具发票相关规定供参考: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三项代开发票的基本要求规定,(三)代开普通发票应指定专人负责,一般应使用计算机开具,并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可靠存储,不可更改;暂无条件使用计算机开具的,也可手工填开。无论使用计算机开具还是手工填开,均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 (二)《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条规定,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   1.“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   2.“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   3.销货单位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和代开税务机关名称;   4.销方开户银行及账号栏内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号码;   5.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其他项目按照专用发票填开的有关规定填写。 (三)、《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五、丢失完税证问题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 号)第四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税收票证需要税务机关另行提供的,应当登报声明原持有联次遗失并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税款经核实确已缴纳入库或从国库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或提供原完税税收票证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批复》(国税函[2004]761号)规定,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经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税款确已缴纳的,可以向其提供原完税凭证的复印件,也可以为其补开相关完税凭证,并在补开的完税凭证的备注栏注明:原××号完税凭证遗失作废。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丢失完税证的,应当登报声明原持有联次遗失并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并以主管局提供的复印件或补开的完税凭证作为原始凭证。 6、分公司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分公司为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如总分公司间发生销售货物或销售服务情形,或视同销售情形的,也应开具发票;企业所得税是以法人为征收对象,分支机构的所得应汇总至总机构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不以分公司是否开票或是否独立核算做为判断依据。 多谢提问,此问题仅为中国税网意见,仅供参考
2018 11/02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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