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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了,会计资料就可以销毁吗?
84784981 | 提问时间:2018 08/09 16:20
耿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你好!《公司法》规定,公司注销必须履行“解散—清算—注销登记”三项程序。公司解散是公司清算的原因,也是清算的前置性程序,而清算又是公司注销的前置性程序。公司只有经过上述三项程序,才能使其法律人格和各种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经注销登记并公告后,公司终止。我们可以将公司注销登记日理解为公司终止日。那么公司注销后,公司的会计档案资料及重要文件该如何保存管理,本文就此问题依据现行法规对此进行深入探讨论述。   一、公司注销后原公司会计资料的保存管理   公司注销后面临的重要问题是公司账簿和文件的保存问题。账簿和文件记录着公司在存续期间的一切事务,是极其重要的,不能轻易毁损。但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如由谁保管,保管多长时间,公司原股东是否有权查阅等,不管是《公司法》,还是《档案法》和《会计法》都对这个问题未作具体规定。《会计法》只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这些规定了会计档案的保存。对此,国外的立法为我们提供了借鉴:德国《股份有限公司法》规定清算结束后,“公司的账簿和文件应在一个由法院指定的可靠地点保管10年”;日本《商法典》规定“公司的账簿及有关营业清算的重要文件,于本公司所在地清算完结登记后,应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过半数的股东确定”。因此结合当前实务操作,建议由法人股东(或大股东、或股东会决定指定一名股东)负责保存管理会计档案资料不少于15年,唯有这样保管,是比较合情合理,又合法。   二、公司注销后其他重要文件的保存管理   公司一旦被注销后,其法律人格即告消灭,那么谁是保存公司重要文件的主体呢? 综合世界各国法例,无非两种保存主体:一是官方主体,即法院或其他官方机构,;二是在原股东中确定,即私主体。从我国公司登记和注销的机构和程序来看,法定的机构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我国公司注销又很少通过法院的程序来完成,因此,为了监督和操作方便,建议在公司注销后,应将公司在存续期间的重要文件(公司章程,租赁合同、股东会决议等)交由原公司登记机关保存为宜。同时原股东(指定)应保留其相应的复印件为宜。   三、总结语   综上所述,公司注销后其会计档案资料及重要文件应由股东会决议指定一名股东负(或法人股东)责保存管理,保管期限主要依据是《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家档案局会同制定, 因会计档案的重要程度不同,其保管期限也有所不同, 根据其特点,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具体规定如下:永久档案即长期保管,不可以销毁的档案;定期档案保管期限应不少于15年为宜。
2018 08/09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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