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公司,24年11月劳务费,25年1月开票,1月收到款。如何做账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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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59 | 提问时间:01/14 15:39
2024 年 11 月(提供劳务时)
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暂估)
贷:主营业务收入(暂估)
贷:应交税费 - 待转销项税额(按照预计的税率计算)
说明:虽然此时未开票,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已经提供了劳务,应确认收入,由于尚未开票,先通过 “应收账款(暂估)” 和 “主营业务收入(暂估)” 核算,同时将未来应缴纳的增值税计入 “应交税费 - 待转销项税额”。
2025 年 1 月(开票并收款时)
冲回暂估:
借:主营业务收入(暂估)(红字)
贷:应收账款(暂估)(红字)
确认收入和开票: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收到款项: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01/14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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