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老师,我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由一个社会团体A组织和2家企业公司共同成立。开办资金50万(其中社会团体组织10万,2家企业40万)。现在这个社会团体A组织要注销,打给我组织的10万开办资金,我能给开捐赠收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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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52 | 提问时间:01/06 16:20
如果社会团体 A 组织在注销时将原本作为开办资金的 10 万打给你所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会计处理规范角度通常不能作为捐赠收入处理。原因及分析如下:
开办资金的性质
开办资金是在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时,由出资人投入用于支持单位初始运营等的资金,其目的是为了使单位能够正常开展业务活动并持续运营,不是一种捐赠行为。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若干问题的解释》(财会〔2020〕9 号)规定,执行《民非制度》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设立时取得的注册资金,应当直接计入净资产。
捐赠收入的认定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捐赠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捐赠通常具有无偿性、自愿性且没有明确的经济利益回报要求等特点,是捐赠人出于慈善、公益等目的将财产赠予民间非营利组织。而社会团体 A 组织当初投入的 10 万开办资金是基于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目的,并非无偿捐赠性质。
账务处理建议
鉴于这种情况,更合适的做法是将收到社会团体 A 组织打来的 10 万开办资金,在会计处理上恢复到最初计入净资产的相关科目,如 “非限定性净资产” 或 “限定性净资产”。当初如果开办资金的使用没有受到时间限制和用途限制,应计入 “非限定性净资产”;如果使用受到时间限制或用途限制的,应计入 “限定性净资产”。
01/06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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