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不交企业所得税?哪些交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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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校学员 | 提问时间:05/12 18:37
您的这个问题,老师建议您掌握两税的税收优惠,然后进行排除去判定。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一)税收优惠的形式
免税收入、可以减免税的所得(免征、减半征收、二免三减半、三免三减半、五免、五免五减半、十免)、优惠税率、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免税、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抵免应纳税额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二)可以“计算”形式在不定项选择题中考核的税收优惠
优惠 | 项目 | ||
加计扣除 | 研发费用 | 一般行业 | 未形成无形资产加计扣除“75%”;形成无形资产按175%摊销 【老侯提示】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髙至100%(2023年新增) |
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2023年调整) | 未形成无形资产加计扣除“100%”;形成无形资产按200%摊销 | ||
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髙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 | 加计扣除“100%”(2023年新增) | ||
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 | 不得加计扣除 | ||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 | 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2023年新增) | ||
残疾人工资 | 加计扣除100% | ||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
应纳税额抵免 | 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在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
优惠政策 | 项目 | ||
税率优惠 | 见“税率” | ||
免税收入 | 见“应纳税所得额”(二)不征税收入和(三)免税收入 | ||
免征 | 农、林、牧、渔;居民企业“500万元”以内的“技术转让”所得;企业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转让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所得;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居民企业;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 【老侯提示】“农”不包括部分“经济作物”;“渔”不包括“养殖” | ||
减半征收 |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居民企业超过500万元的技术转让所得的“超过部分”;企业投资持有“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 | ||
加速折旧 | (1)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 (3)制造业企业购入(包括自行建造)固定资产 (4)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价超过500万元 | 缩短折旧年限(≥60%);采用加速折旧计算方法 | |
(1)所有企业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价不超过“500万元” (2)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价不超过500万元 【老侯提示】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 允许一次性扣除 | ||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价500万元以上(2023年新增) | 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 | 允许一次性扣除 | |
最低折旧年限为4 年、5年、10年的 | 单位价值的50%允许一次性扣除 | ||
减计收入 | (1)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的产品取得的收入; (2)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 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
(一)可以结合不定项选择题考核的减免税政策
1.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2.保险赔款
3.退休工资
4.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5.储蓄存款利息
6.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股息所得
(1)持股期限>1年:免征;
(2)1个月<持股期限≤1年:减半征收;
(3)期限≤1个月:全额征收;
(4)限售股解禁前取得的股息:减半征收。
7.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
8.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
9.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
(二)直接考核的减免税政策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3.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4.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5.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6.拆迁补偿款
7.企业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
8.外籍个人
(1)“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合理标准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合理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
(4)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5)符合条件的工资、薪金所得(针对特定外籍专家)。
9.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近亲属”;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继承人”。
10.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11.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12.法律援助人员按规定取得的法律援助补贴(2023年新增)
2023-05-12 19: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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