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本企业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8)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9)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城镇土地使用税: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为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为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为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为合同签订的次月起。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为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为自批准征用次月起。
【提示】一般情况自行为发生之“次月”起;新征用耕地的,为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
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
契税:
适用情形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一般情况 | 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 | 法律文书等生效当日 |
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应当缴纳已经减征、免征契税 | 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的当日 |
因改变土地性质、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须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 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当日 |
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
车船税: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
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