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详情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初级职称#
【简易计税、免税内容汇总】简易计税方法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具体都有哪些?
网校学员 | 提问时间:03/27 16:40
黄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 会计师,实务专家
已解答485个问题

一、小规模纳税人都是适用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的。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情形(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①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5万千瓦)生产的电力。

②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③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④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⑤自来水(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⑥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2)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①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②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二、免征增值税内容较多,在增值税税收优惠部分。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①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②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0)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1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3)个人转让著作权。

(14)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15)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6)符合规定条件的贷款、债券利息收入。

(17)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18)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19)符合规定条件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20)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21)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22)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3)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24)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25)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26)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27)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28)对法律援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

(29)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30)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31)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32)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3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34)随军家属就业。

(35)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36)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说的是之前缴纳营业税的部分,现在已经全面营改增了,因此无需考虑此处。

2023-03-27 16:40:00
下载APP,拍照搜题秒出结果

您有一张限时会员卡待领取

00:10:00

免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