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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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
网校学员 | 提问时间:06/18 16:59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法中的两个基本概念。它们的法律效力有以下不同:
1. 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是普遍的,具有一般性质。即该行政行为所规定的法律规则适用于所有的对象,不论个体的具体情况如何。而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则是针对某个具体的对象,根据该对象的具体情况而定。
2. 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是预先设定的,即在行政机关作出这种行政行为时,其法律效力已经确定,不需要再经过其他程序。而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则需要在行政机关对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后才能确定。
3. 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一般不会随着具体情况的变化而改变。而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则可能会随着具体情况的变化而发生变化。
4. 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一般不需要执行,因为它所规定的法律规则已经适用于所有的对象。而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则需要经过执行程序才能得到实现。
因此,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有着不同的特点和作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区分和理解。
1. 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是普遍的,具有一般性质。即该行政行为所规定的法律规则适用于所有的对象,不论个体的具体情况如何。而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则是针对某个具体的对象,根据该对象的具体情况而定。
2. 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是预先设定的,即在行政机关作出这种行政行为时,其法律效力已经确定,不需要再经过其他程序。而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则需要在行政机关对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后才能确定。
3. 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一般不会随着具体情况的变化而改变。而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则可能会随着具体情况的变化而发生变化。
4. 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一般不需要执行,因为它所规定的法律规则已经适用于所有的对象。而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则需要经过执行程序才能得到实现。
因此,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有着不同的特点和作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区分和理解。
2023-06-18 17:0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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