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发生制原则与现金收付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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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
网校学员 | 提问时间:06/13 13:12
权责发生制原则是会计核算的一种方法,它强调企业在发生经济业务时,应该根据权利与责任的转移来确认收入、费用和资产负债等会计要素。这种方法与现金收付有所不同,因为现金收付制度是以企业现金的实际收付为基础,来确认收入、费用和资产负债等会计要素。
举个例子,如果一家企业在2019年12月31日向客户出售了一批货物,但是客户直到2020年1月10日才付款,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这笔销售收入应该在2019年12月31日确认,因为在这个日期,企业已经将货物交付给了客户,客户也承担了相应的权利和责任。而按照现金收付制度,这笔销售收入应该在2020年1月10日确认,因为这是企业实际收到了现金的日期。
因此,权责发生制原则与现金收付制度在会计核算上有所不同,但是它们可以相互协调,以便更好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举个例子,如果一家企业在2019年12月31日向客户出售了一批货物,但是客户直到2020年1月10日才付款,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这笔销售收入应该在2019年12月31日确认,因为在这个日期,企业已经将货物交付给了客户,客户也承担了相应的权利和责任。而按照现金收付制度,这笔销售收入应该在2020年1月10日确认,因为这是企业实际收到了现金的日期。
因此,权责发生制原则与现金收付制度在会计核算上有所不同,但是它们可以相互协调,以便更好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023-06-13 13: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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