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理解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个税政策
为贯彻国务院鼓励和引导民间个人投资的有关会议决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以及配套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 上述两个文件的核心精神是: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可以分期缴税。
文件颁布后,网友在微信中提出一些异议,大致归为以下几类:
一是过去一些中介机构为个人投资进行筹划,将非货币性资产恶意评估出高价入账,获得较高的摊销或折旧用于企业所得税扣除。财税〔2015〕41号文的发布导致这些筹划方案顿显尴尬。二是认为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征收个税时,正处于初始投资环节,如果将来出现亏损,甚至被投资企业资不抵债倒闭,初始投资已缴的个税肯定不会退税。三是认为对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增值部分征税没有法律依据。
对第一个异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国税函〔2005〕319号)曾有如下规定:“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号公告里,该文件已被全文废止。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精神,此项所得应征税。在《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文中,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或个人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属于应税行为。所以,财税〔2015〕41号文并不是突兀的凭空而降,一些筹划方案之所以弄巧成拙,还是因为对有关文件掌握的不够全面所致。
对于第二项异议,属于对相关财税知识的误解。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分解为个人经评估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转让收入再用于投资两个步骤。第一个步骤完成后,个人转让原属于自己的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行为已经完成,当然要对其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收入大于资产原值的应税所得额部分计算缴税,若评估价格低于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资产原值的,则无需缴税。
至于征税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等条款都可以作为征税依据, 并非如微信中所传的“找不到据以征税的直接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还进一步规定,个人投资者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只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了分期缴税备案和资料报送手续,就可以避免处罚和滞纳金。更体现出国家税务总局对民间个人投资的鼓励与扶持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