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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期来华定居专家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2018-01-08
普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规定,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根据财税〔2001〕39号文件,《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明确:长期来华定居专家办理进口自用小汽车免税手续, 除了按办法规定提供申报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以下简称外专局)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基层税务机关在日常工作中,需要查验“专家证”。

  2015年12月31日,国务院审改办决定“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和“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整合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由外专局负责组织实施。2017年3月8日,外专局等四部委《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决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并将原《外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专家证》统一变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简称《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分为A、B、C三类,A类发予外国高端人才,B类发予外国专业人才,C类发予其他普通外国人员。

  最近我局接到基层税务机关关于上述证件名称发生变化的反映后,及时商请外专局界定“来华专家”和其使用的证件类型,外专局回函明确:持有A类和B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含试点版)的外国人,为财税〔2001〕39号文件所规定的人员。

  我局进行了专项调研并在听取基层税务机关的意见的基础上,拟以公告形式明确相关涉税事项。

  明确持有A类和B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含试点版)的外国人,为财税〔2001〕39号文件第三条所规定的来华定居专家。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第十七条规定的“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指: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在2017年3月31日之前,核发的专家证,或者在青岛等试点地区核发的相关证件;在2017年4月1日之后,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A类和B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含试点版)。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w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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