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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如何办理

来源: 厦门国税 2014-07-10
普通

  问: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如何办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年第27号)规定:“第二十条  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在申请补办完税证明前应在《中国税务报》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填写《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补证申请表)。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纳税人提供的车购税缴税凭证或主管税务机关车购税缴税凭证留存联,车辆合格证明,遗失声明予以补办。

  第二十二条 车主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向原发证税务机关申请换、补,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车主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遗失声明核发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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