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益性捐赠超过年度利润12%的部分,能否递延到以后年度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根据文件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若超出部分文件未规定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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