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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汇算清缴税前扣除你做对了吗

2015-02-10 08:57来源:南京地税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纳税人在完成会计年报后的一件重要工作,是纳税人对一年中预缴所得税税款的全面清算。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也就是说2015年1—5月份为201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南京地税就企业较为关心的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进行剖析,为企业解惑。

  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 100%加计扣除

  李会计所在的单位有两名残疾人。近期,他到地税局来咨询支付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的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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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人员解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的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上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该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残疾职工花名册及残疾人证、企业职工工资表及支付工资凭证及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等,以办理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的备案手续。

  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 不能税前扣除

  溧水经济开发区一家企业为了保证职工家庭财产的安全,准备为全体职工投保家庭财产安全险。企业财务提出了疑问,保险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

  税务人员解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除上述保险以外的其他类商业保险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增处理。

  以前年度允许税前扣除的税金支出:可追补扣除

  稽查一分局在对案件检查中发现,部分纳税人存在少缴营业税及其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税金的情况。税务人员按规定责令纳税人补缴上述税金并对其处以相应的罚款和加收滞纳金。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因此,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的税金,可按照上述文件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向非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比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扣除

  位于南京市六合区的某装饰公司是一家成立不久的小公司,由于向银行贷款的申请一直未通过,为解燃眉之急,公司在2014年初向另一家熟悉的企业借款200万元用于日常经营,期限2年,约定年利率15%,每年年底支付利息。但是在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公司的李会计却犯了难,原来公司2014年要支付借款利息30万元,不知这笔利息支出应如何税前扣除,公司会计向六合地税局咨询。

  税务人员解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因此,李会计所在的装饰公司可以比照上述规定计算可以扣除的利息支出,并在办理汇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广告费税前扣除限额:比例有例外

  “要不是你们提醒,我还不知道呢,这样一来,今年可以考虑加大广告和宣传力度咯!”秦淮某医药企业经理戚女士兴奋地说。原来,税务人员在对该企业进行调研时发现,近年来,为了减少支出,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直控制在年销售收入的15%以内。税务人员遂告知,目前,医药制造企业的扣除限额比例远不止15%.一般情况下,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而医药制造企业扣除标准恰恰属于这里的“另有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也就是说,在今年年底之前,该医药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扣除限额为年销售(营业)收入的30%而非15%.另外,需要提醒的是,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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