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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了,会计档案可以销毁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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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看看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附表1《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规定了保管期限情况如下:

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

档案名称

保管期限

备注

会计凭证



1

原始凭证

30年


2

记账凭证

30年


会计账簿



3

总账

30年


4

明细账

30年


5

日记账

30年


6

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7

其他辅助性账簿

30年


财务会计报告



8

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10年


9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永久


其他会计资料



10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10年


11

银行对账单

10年


12

纳税申报表

10年


13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30年


14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15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16

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永久


那公司注销了,会计资料该如何处理呢?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发生机构变动或者撤销、合并等情形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档案馆移交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并没有明确“有关单位”具体是哪些单位,但按照上述规定,会计档案在公司主体注销后,是需要移交的,而不能是销毁。
在2016年1月1日已经作废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第32号)对保管主体一个比较明确的规定,可以参考。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第32号)第十三条规定:“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一般公司来说,股东作为原公司财产所有者,应该承担起保管会计资料的责任。
如果擅自销毁了会计凭证和账簿,会承担什么后果呢?
《会计法》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甚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刘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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