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费的会计与个税处理
最近接到财税会员咨询这样一个问题:公司支付给外部董事的董事费,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按什么所得项目代扣个税?下面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
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应用指南职工的定义
本准则所称的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 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具体而言,本准则所称的职工至少应当包括:
1.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按照我国《劳动法》和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本准则中的职工首 先应当包括这部分人员,即与企业订立了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作为期 限的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
2.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部分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董事、监事,或者董事会、监事会的,如所聘请的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等,虽然没有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属于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属于本准则所称的职工。
3.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 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 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这些劳务用工人员属于本准则所称的职工。
因此,在会计处理上,外部董事属于公司的职工,相关报酬计入应付职工薪酬核算。
个税处理
先看一下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如何区分。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因此,公司支付给外部董事的董事费,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需要区分两种情况:
1、个人担任公司董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的,应将董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税发[1994]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9]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作者:老顾(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