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07041表中收入总额与销售(营业收入)的填报
国科发火【2016】32号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规定,高新企术企业认定条件包括: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要求;
企业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在计算研发费用占比与高新收入占比时,“销售收入”与“总收入”的范围是否一致呢?
国科发火【2016】195号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明确:
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所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填报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时,“其中,收入总额”填报企业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以及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会计上对不同业务核算的不同,比如利息收入,会计上是计入财务费用的;而财产转让收入,会计上是按销售额扣除成本后的金额确认收益的。对于这些差异,填报时要注意将账面数据还原成税法口径的收入。
而A107041 表中“八、销售(营业)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1010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合计金额。
作者:盛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