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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明!用存货偿债与换入资产的会计处理差异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1-09-18
普通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由此可以看出,存货区别于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的最基本的特征是,企业持有存货的最终的目的是为了出售。

对存货有了一个准确的认识之后,我们再看一下用存货偿债与用存货换入资产的会计处理差异。

首先,看一下存货偿债的会计处理。

用存货偿债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范的范围,该准则第十条规定: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在相关资产和所清偿债务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同时,依据该准则应用指南规定,债务人用存货(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等)清偿债务,不需要区分资产处置损益和债务重组损益,也不需要区分不同资产的处置损益,而应将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记入“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科目。偿债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应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举个例子来说。

A公司欠B公司一笔款项100万元,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A用库存商品偿还。A用于偿债的库存商品账面价值80万元(没有计提减值准备),公允价值100万元。

A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账款-B公司 100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00

         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 70000

依据新《收入》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因债务重组不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对于以A公司用存货清偿偿债的,不适用收入准则,不应按照存货销售确认销售收入,而应将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存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其他收益”。

然后,再看一下用存货换入资产的会计处理。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非货币性资产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收入准则对企业因转让存货取得非现金对价情形的会计处理作出了规范。

所以,在这里我们需要清楚一点,存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但是用存货换入非货币资产的,换出方这个业务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转让商品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客户支付非现金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

举个例子来说。

A公司用自产的产品换入B公司生产的设备,作为固定资产使用,双方分别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的产品账面价值80万元(没有计提减值准备),对外正常售价100万元(不含增值税),B公司生产的设备公允价值100万元(不含增值税)。

A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00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0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明显看出,企业用存货偿还债务在会计处理上不确认收入,企业用存货换入非货币资产是要确认收入的。在增值税方面,两个业务没有差异,都要按市场售价计提销项税额。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用存货偿还债务应按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作者:老顾(正保财税咨询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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