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扩!暴雨、台风来袭,发生资产损失的怎么办?
近期河南遭遇极端暴雨、台风“烟花”来袭,不少企业因此产生了的资产损失,如存货、固定资产损失,这些损失如何进行财税处理呢?我们来分析一下。
一、会计处理
存货发生的毁损,应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再进行处理,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处置收入(如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批准前: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批准后:
借:银行存款(残料变现)原材料(残料入库)
其他应收款(应收的赔款)
营业外支出(差额)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固定资产由于自然灾害的毁损分为几个步骤:
第一,固定资产转入清理。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固定资产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第二,发生的清理费用。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以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
第三,出售收入和残料等的处理。企业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应冲减清理支出。按实际收到的出售价款以及残料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第四,保险赔偿的处理。企业计算或收到的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应冲减清理支出,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第五,清理净损益的处理。固定资产清理完成后,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由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完成后的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发生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出售收入和残料等的处理:
借:银行存款、原材料等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等
保险赔偿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
贷:固定资产清理
清理净损益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或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二、增值税处理
存货和固定资产发生损失所对应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售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八条规定,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自然灾害发生的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税[2016]36号文件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需要转出。
三、企业所得税处理
自然灾害造成存货、固定资产发生的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度汇算清缴时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但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存货毁损的损失,需要留存备查下列资料: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3.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4.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固定资产毁损损失,需要留存备查下列资料: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3.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4.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四、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
发生自然灾害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1.房产税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豫政〔2020〕5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一)纳税人所处的行业及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纳税人生产经营困难、连续三年发生亏损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损失严重;
(三)纳税人年度内发放职工工资困难,且纳税人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2.土地使用税
《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第八条规定,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定期减免的,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确有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从事国家鼓励和支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
(三)省级以上税务机关规定的确有困难的其他情形。
风雨面前我们一起扛!
守望相助,中国加油!
作者:李老师(正保财税咨询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