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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几个问题,财务必须知道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0-08-19
普通

在最近的财税会员咨询中,有几个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问题是大家经常问的,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吧。

1、退货时涉及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参考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当月已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当月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退货的,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做认证,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做认证,应将发票退回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因此,退货时涉及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参考如下:

借:库存商品 (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红字)

贷:应付账款(红字)

2、增值税加计抵减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应该参考财政部会计司官方网站“政策解读”栏目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进行会计处理。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可以看出,在计算确认加计抵减额时,无需做账务处理,只需在增值税申报表进行填报。在实际抵减时才需要做账务处理。

3、当月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月末是否需要做结转的账务处理?

财政部会计司就有关财税问题的解答对此进行了回复,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从“应交增值税”或“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预缴的增值税额,以及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的专栏无需结转。

4、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的增值税如何做会计处理?

原来在《财政部印发的通知》(财会[2013]24号)中有明确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后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该文件把财会[2013]24号给废止了。新规定是:“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新规定仅明确了是将有关免征的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具体是哪个科目,并没有明示。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如果企业执行一般会计准则,应该将免征的增值税计入“其他收益”科目,如果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应该将免征的增值税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5、一般纳税人企业部分项目收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增值税是否需要做账务处理?

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中,减免增值税的账务处理是:“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

对于此规定,一直是争议不断。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一般纳税人直接免征增值税的,就直接以售价全部作为主营业务收入。这样处理可以跟开具的发票保持一致,遵循来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一致原则。

6、建筑企业预交增值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1)建筑企业在施工地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2)月末建筑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作者:老顾(正保会计网校财税专家)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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