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实务!分期收款销售货物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应用指南规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的计量根据本准则第五条规定,企业销售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通常为公允价值。某些情况下,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销售商品需要延期收取价款,如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确定其公允价值。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摊销金额,冲减财务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4)》 第十七条规定: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下面用一个案例来说明一下相关会计和税务处理。
例:小保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1月1日销售给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套大型生产设备,此设备采购成本800万元,当月给甲公司安装完成。销售合同约定该机器设备的总价不含增值税1000万元,分三年收取价款,2018年12月31日收款500万元,2019年12月31日收款300万元,2020年12月31日收款200万元,在小保公司收取款项当日,为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假设实际折现率为6%。
一、相关会计处理分析
1、2018年1月1日销售设备时应该以合同约定价款的现值(公允价值)作为销售收入的确认金额
2018年1月1日的现值 =500/(1+6%)+300/(1+6%)2 +200/(1+6%)³ =471.70+267.00+167.92=906.62万元
未实现融资收益=合同总价款1000-现值906.62=93.38万元
借:长期应收款 114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6.62
未实现融资收益 93.38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4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需要注意的是:参考财会[2016]22号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相关规定,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收入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2018年12月31日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580.0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80.00
贷:长期应收款 5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54.40
贷:财务费用 54.40
3、2019年12月31日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339.0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39.00
贷:长期应收款 339.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39.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27.66
贷:财务费用 27.66
4、2020年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226.0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26.00
贷:长期应收款 22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1.32
贷:财务费用 11.32
二、相关税务处理分析
1、增值税方面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由于小保公司和甲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在小保公司收取款项当日,为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依据上述规定:
在2018年12月31日,当小保公司收取款项时,应该为甲公司开具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2019年12月31日,当小保公司收取款项时,应该为甲公司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2020年12月31日,当小保公司收取款项时,如果税率没有新的调整的话,应该为甲公司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税率有调整,那么小保公司应该按照新的税率为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企业所得税方面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第二十三条 规定: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依据上述规定,小保公司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确认收入,具体税务处理如下:
(1)2018年度,调减主营业务收入406.62万元,调增财务费用54.40万元,调减主营业务成本400万元;
(2)2019年度,调增主营业务收入300万元,调增主营业务成本240万元,调增财务费用27.66万元;
(3)2020年度,调增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调增主营业务成本160万元,调增财务费用11.32万元。
注:会计和税务处理仅供参考。
| 作者:老顾(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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