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可否开具16%税率的发票?统一回复!
2019年4月1日税率调整后是否可以开具16%和10%税率的发票了?
很多财务人员为这个问题纠结。
事实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规定“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那么,为什么还会有这么多财务人员为这个问题而纠结?
以下,是会员咨询时的一段对话:
会员问:企业销售货物,2019年4月1日后是否还可以开具16%的发票?
答:纳税义务发生在2019年4月1日前的销售货物,在4月后开具发票,仍按16%的税率开发票。
会员问:但为什么我们专管员说,没有交过增值税的不允许再开16%税率的发票呢?
问会员:您公司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在4月1日前吗?
会员答:是在4月1日前完成的销售业务,并且收到了货款。
问会员:发生纳税义务了,为什么没有交增值税?
会员答:因为没有开发票,所以没有交增值税。
哦……
回复会员: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就是应当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时点。不管是否开具发票,发生纳税义务就应当申报缴纳增值税。
您公司以“销售业务纳税义务发生在2019年4月1日前”要求开16%的销售发票的业务,意味着应当在4月1日前申报纳税。如果您公司发生纳税义务了,却没有申报纳税,属于延迟缴纳税款,会被征收滞纳金。
会员问:那与收票方达成一致的,是否可以不开16%税率的发票,而按13%的税率开票交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同时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纳税义务发生在2019年4月1日前的的销售货物,应当开具16%税率的发票而开具13%的发票的,属于税率适用错误的不合规发票,不可以作为抵扣进项税的依据,也不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
所以,纳税义务发生在2019年4月1日前,就应当在发生纳税义务时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果没有申报缴纳,在4月1日后开具发票时,仍然要按16%开具发票,且需要补交滞纳金。
从以上案例中,可以看出企业财务人员存在两个误区:
1.开具发票时才申报缴纳增值税——再次强调,增值税是在发生纳税义务时申报缴纳的,不管是否开具发票;
2.开票适用税率可以由购销双方协商确定——增值税适用税率取决于发生纳税义务的时点适用的税率,而不是可以由购销双方协商的。
财务人员纠结的,是因为没有按纳税义务交税却要按发生纳税义务时的税率开具发票。
| 作者:盛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