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APP
首页 > 税务网校 > 涉税会计 > 其它税类

自然股东个人将名下的房屋无偿给企业使用是否需要纳增值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8-11-08
普通

  【问题】自然股东个人将自己名下的房屋无偿给企业使用是否需要纳增值税?

  【答案】自然股东个人将自己名下的房屋无偿给企业使用,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不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形,不征收增值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讲师梦

国家版权局认可的培训方案

发展第二职业,再赚一份收入

1870人已学立即申请
好课试听
关注公众微信号

扫码找组织

公众号

taxchinaacc

有奖原创征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