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法规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关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五款,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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