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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业月营业额不超2万元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否免征

2014-09-16 10:51  来源:广州地税

  问:从事娱乐业的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其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否可免征?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财综[2013]102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从事娱乐业的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单位和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除上述规定以外的营业税纳税人,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的规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此前已作处理的,不再调整;未作处理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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