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开发建设旅游景点和景区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方面是否有税收优惠政策?
答:《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政策意见实施细则(试行)》(青办发〔2010〕66号)第三条第九款第五项规定:“企业开发建设旅游景点和景区的,其所从事的旅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达到总收入70%以上的,从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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