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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理清残疾人工资享受加计扣除的所得税优惠!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4-06-03
普通

公司安置残疾人,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在享受该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有一些问题需要关注,我们来看一下。

一、季度预缴可以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优惠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季度预缴时不可以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优惠。


二、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优惠,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基数是什么?包括个人负担的基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工资基数是企业实际支付的残疾职工工资,包括汇算清缴前发放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含个人负担的基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



三、安置的残疾人为劳务派遣人员,能否在用工单位加计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根据上述规定,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能在用工单位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的所得税优惠。



四、安置的残疾员工提前内退,向其发放的工资是否可以享受工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提前内退的残疾员工实际未上岗工作,向其发放的工资不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


五、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优惠需要向税务机关备案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中明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

1.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证明资料;

2.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工资薪酬的证明;

3.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4.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根据上述规定,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优惠不需要向税务机关备案,需要留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的相关资料。


六、安置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所得税汇清算缴时在哪张申报表填报?


安置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附件。


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行次

项目

金额

25

三、加计扣除(26+27+28+29+30


29

(四)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李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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