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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变化与误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3-08-11
普通

8月初,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等4部门出台了公告2023年第15号,延续了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需要注意,虽然是延续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该延续政策也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下面我们看一看该政策的新变化、注意事项及对该政策的误区。

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的

四个新变化

1.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延长


公告2023年第15号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原政策财税〔2019〕22号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公告2021年第18号将财税〔2019〕22号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8月初出台的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到2027年12月31日,比2021年出台的重点群体延期政策再延长了两年。




2.个体户定额减税限额提高


财税〔2019〕22号规定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公告2023年第15号将限额由每户每年12000元提高到每户每年20000元,优惠力度大大增加了。




3.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的重点群体删除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增加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4.建立实现脱贫人口身份信息数据共享

财税〔2019〕22号规定,国务院扶贫办在每年1月15日前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及相关信息提供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将相关信息转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部门。


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要实现脱贫人口身份信息数据共享,推动数据下沉。



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的

两个误区


误区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抵减增值税后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正确的是:享受重点群体优惠政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误区二:享受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享受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也可以享受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


重点群体优惠政策两个注意


1.重点群体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不能叠加享受。

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2.企业注销的不能追溯享受重点群体优惠政。

公告2023年第15号文件发布之日前个体户和企业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文章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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