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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企业看过来,税费支持政策为你们整理好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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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正式实施后,聚焦企业发展“燃眉之急”,为企业减负纾困送去了“真金白银”。为帮助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及时了解适用政策,确保税收红利直达快享,我们按照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社会保险费、其他税费等类别对新出台的中小微企业相关税费支持政策进行梳理,今天,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企业所得税篇: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政策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16号)  

二、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内容】  

1.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5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  

三、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政策内容】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  

增值税篇:  

四、小微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政策内容】  

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7号)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内容】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  

社会保险费篇:  

六、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等参保单位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政策内容】  

本次缓缴的是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  

2022年被列入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以及被纳入封控管控防范区等封闭管理区,并且2022年申请缓缴前出现1个月以上(含1个月)亏损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缓缴期间,参保单位应按时足额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6月至12月。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6月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可申请退回6月费款。  

【政策依据】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具体经办事项的通知》(厦人社〔2022〕146号)  

七、中小微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政策内容】  

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以申请缓缴2022年6月至12月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个人权益记录。  

【政策依据】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困难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厦医保〔2022〕62号)  

其他税费篇:  

八、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政策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九、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  

【政策内容】  

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并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1.《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  

上述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1月1日后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政策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政策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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