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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工程退(免)税政策整理!值得收藏!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2-05-23
普通
境内建筑企业向境外提供工程服务时,通常会发生2种出口行为:
1.工程物资出口;
2.出口工程相关服务;
对于这2种出口行为,税收政策是否相同呢?咱们一起梳理一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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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物资出口


1.税收政策



(1)《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 24 号)
第六条第( 二) 项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应提供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属于分包的,由承接分包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退(免)税,申请退(免)税时除提供对外承包合同外,还须提供分包合同(协议)。


(2)《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2 号)
第二条第十四项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由出口企业申请退(免)税。出口企业如属于分包单位的,申请退(免)税时,须补充提供分包合同(协议)。本项规定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与此冲突的规定,停止执行。


2.政策分析



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由出口企业申请退(免)税,需提供对外承包合同,出口企业如属于分包单位的,须补充提供分包合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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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口工程相关服务


1.税收政策



《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
法(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9 号):
第二条 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一)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二)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三)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政策分析



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监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此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9 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上述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1)《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
(2)跨境销售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3)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明显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提交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无法提供境外资料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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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作者:刘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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