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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11月1日起,社保税征,你准备好了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0-11-03
普通

10月30日下午,十多个省市的人社、税务、财政、医保部门相继发布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及职工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嚷嚷了很久的社保入税终于还是来了!

原则来说,企业从给两个部门交钱变成了给一个部门交钱,减轻了工作量,应该是好事。但对很多企业来说,却不一定是个好消息,那么你准备好了?

在这里我们提醒大家注意以下一些事项。



一、征收方式


社会保险费还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医疗保障局来核定,缴费人办理参保登记后向所属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核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及时将应缴费额传递给税务部门。即目前是“人社、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


税务局只是负责征收相关款项,也就是说,目前来看还不能直接插手基数核定,但是税局是掌握单位人员的工资薪金个税申报情况,可以向社保部门相关反馈信息。


二、社保缴费基数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是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明确了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需要注意的是基数确定问题:


1、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可以为职工工资总额,也可以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总额基数之和,但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应统一为一种核定办法。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的范围内进行核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是职工工资总额与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总额基数之和二者选其一。
一个明显的区别就是职工工资总额包括退休返聘人员的工资,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总额基数之和不包括退休返聘人员的工资。也就是说如果是以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的情况下,虽然退休返聘人员个人不用交社保,但是这些人员的工资要作为单位缴纳社保统筹部分的基数。


例如为了减轻企业的负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就明确自2019年3月份(费款属期)起,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和已经由原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兼职人员的劳务报酬(包括工资薪金等各类劳动报酬)不计入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


2、其他险种的基数
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为便于征缴可以以上一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三、征收期限


需要大家注意的是,社保的申报缴费期限与各个税种的纳税申报期限是有区别的。有的地区要求企业应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不含当日)前向税务部门缴纳当月费款,也有的地区要求企业应于每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缴纳当月费款。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所以大家一定要看一下当地规定的申报期限,避免出现滞纳金和罚款。


四、缴费渠道


税务部门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缴费人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税务征收窗口、自助办税(费)终端、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电子税务局以及商业银行等渠道进行缴费。具体缴费渠道及办事指南等内容需要大家提前了解,关注税局推送的提示信息。
 
在实务中,很多中小企业为了节省人力成本,并未合规缴费,很多企业都不按职工实际工资足额缴纳,而选择“最低缴费基数”等方式去降低自己的成本。这个问题以后会有多大的监管力度,目前也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大家关注当地的政策和要求,一有风吹草动,就赶紧采取措施。

作者:老顾(正保会计网校财税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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