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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入土地建房,在建期间土地摊销方向!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5-03-21
普通

购入土地建房,在建期间土地摊销在会计处理时应计入哪个科目呢?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一、政策文件

1、《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

第五条  某项无形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通过所生产的产品或者其他资产实现的,其摊销金额应当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

2、《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第九条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4、《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5、《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第八条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二、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规定:“第五条  某项无形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通过所生产的产品或者其他资产实现的,其摊销金额应当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该土地购入用于新建厂房,在建设过程中,占用了该无形资产,该土地包含的经济利益需要通过新厂房的建设完成后用于产能扩产才可实现,因此其摊销金额应当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三、税务处理

对无形资产的摊销应计入资产成本还是当期损益,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规定具体的,但是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的归集其表述为“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而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也就是说土地摊销虽然所得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会计核算了的支出,符合固定资产归集口径的支出是可以按照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支出并在所得税前扣除的。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刘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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