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
因此,提供的服务如属上述仓储服务,应征收增值税;如单纯出租仓库,不提供上述仓储服务业的,应属于“服务业-租赁业”税目中不动产租赁,不纳税入“营改增”范围,取得的收入应当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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