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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房屋无法居住停止使用后是否需要交纳房产税

来源: 湖南地税 2014-09-01
普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十六条的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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