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中央空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抵扣
来源: 厦门国税
2014-07-10
普通
问: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现重新装修购入几台小型中央空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因此,你公司购入小型中央空调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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